拍卖公告

变卖: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21层A座商铺21-2房产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912

变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326日上午11时至202052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sf.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21A座商铺21-2房产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公共配套设施(包含室内的二次装修,不包括房屋内的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房屋建筑面积:581.63平方米;建成年份2009年;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0398812号;总层数地上32层,地下3层,标的物位于21层;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存量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38.05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证号:乌房国用(2011)第00014430号,地类(用途):商业,土地终止使用日期:2048-08-04

评估价:6049000元;

变卖价:不低于4839200元;

保证金:900000元;

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0年326日上午11时至202052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4839200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4839200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4839200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②.该标的物目前由新疆国鑫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入户门为木质防盗门,塑钢窗,木地板,墙面白色涂料。市政集中供暖(地暖)。有4部客梯,1部货梯,3个安全出口,楼层公用卫生间。地面有部分停车位,地下3层停车场。商铺一楼有出入安检系统。③.可能存在的暖气、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以及滞纳金等欠费情况需有意竞拍者自行了解。④.有意竞拍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单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东路支行;账号60070078801400000057;行号:310881000061)。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暖气、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以及滞纳金等欠费情况,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315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525195 

法院地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655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聚银新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新疆聚银新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0096580880991-2819065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